系统检测到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无法获得最佳的使用体验,建议您更换其他浏览器或 升级您的浏览器。(使用360浏览器访问请选择极速模式)
关闭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sexSelectedText ? sexSelectedText : '性别'}}
{{ageSelectedText ? ageSelectedText : '年龄'}}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选择城市
切换城市分站,让我们为您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当前选择城市:总站
总站 {{item.sitename}}

陕西省“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系列活动—政策汇编

时间: 2022-05-13 09:5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请用微信扫一扫 浏览量: {{clickNum}}

近年来,残疾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让我们一起走近残疾人群体,盘点一下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

01

各类单位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集中安置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相关政策法规

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缴纳残保金

【面向群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30人及以下小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面向群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政策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政策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02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充分利用、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推进创新、质量、效率变革,促进动能转换,带动经济效能不断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相关税收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和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03

残疾人就业创业可享税收优惠减免

 据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介绍,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大规模减税降费红利落袋,很多身残志坚的残疾人实现稳岗增收甚至自主创业,减税降费稳了社会民生。

相关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收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创业者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